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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 党校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2012-08-14  

(组织〔200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党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公文的草拟、行文、发文、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的工作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党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公文处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决定、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第二章 行文与发文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文稿,一般由部长指定有关人员草拟。
第八条 以部名义发文或以本部为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其文稿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后的文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增删。
第九条 文件打出小样后,在部内传阅、校对。确认无误后,交部长二校把关。未经部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过目的文稿不得登记编号、打印。
第十条 以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应该有发文字号。
第十一条 每次发文都要进行登记,注明发文日期、文号、文件名称、发送范围等内容,以便备察。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发文字号主要有以下三类:
1.组织:主要用于向校内各单位发放的有关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通知、决定、意见等。
2.党校办:主要用于向校内各单位发放的党校办公室工作的通知、决定、意见等。
3.校党校:主要用于向校内各单位发放的党委党校的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等。

第三章 来文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省、市及学校党政下发的指示性决定、决议,校内其它处级单位发送的文件、资料,呈送部长批示。
第十四条 呈送部长批示前要进行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文号、文件内容、份数、送件人等内容,以便备察。
第十五条 公文的传阅和催办
1.供传阅周知的文件,分别送部内所有工作人员传阅。
2.经过批办的收文,按照批办意见及时送给有关领导和人员承办,并根据部长的批示进行催办,定期向部长汇报承办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各基层单位上报的各种请示、报告应及时送呈部长批示。
第十七条 对于急需处理的文件,应立即呈送部长阅签。

第四章 公文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八条 实行来文登记制度,要求对每件来文进行分类,注明来文日期、来文单位、文号、文件名称、份数等。
第十九条 校党政办公室移交过来、经校领导批示需要本部门办理的文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文件交还校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凡本单位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在次年一季度内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定期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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