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2015〕29号
党委组织部 党委党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办公室印章的管理,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办公室管理的印章共有三枚,即党委党校印章、党委组织部印章和党委党校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党委党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办公室各种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它需党委党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办公室审批、证明的材料等盖章。
第二条 印章由部门公文秘书(组织科负责人)保管。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妥善保管好印章,对印章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常规工作必须在阅读用章材料、了解用章用途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才能盖章。特殊情况用章,需请示部长(主任)或副部长(副主任)方可用章。
第四条 严禁在空白纸上盖章,在空白证明信、介绍信、申报表等凭证上盖章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第五条 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实行用印登记制度,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对于重要的用印资料应留存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