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职数,一般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一2人。
(5)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党员人数比较多,为便于开展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15—21人,常务委员5—7人。